證監會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昝秀麗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證監會4月8日公布實施《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此次修改刪除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下稱《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中“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的例外表述。
證監會表示,《首發辦法》對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在不改變滬深主板實施股票發行核準制的基礎上,為統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關于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本次《首發辦法》修改后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9條,修改內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證監會介紹,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3條?傮w而言,社會公眾對刪除《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中“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的例外表述無不同意見。有意見提出,建議將擬上市企業持續經營時間從3年提高至5年。經研究,該建議不符合精簡優化發行條件的改革方向,因此未予采納。同時,有意見對《首發辦法》的其他條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議,證監會表示,將在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時統籌考慮上述意見建議。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修改是為了進一步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搜索復制